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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中信资本董事长张懿宸带来7份提案

涉及私募基金在具体运作上的政策支持,以及国有创投类常青引导基金等方向上的提案。

提案目录:

  • 关于优化保健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提案
  • 关于加快冷链物流行业全面发展的提案
  • 关于公募REITs延展到持有型商业不动产的提案
  • 关于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的提案
  • 关于进一步为私募基金在具体运作上提供政策支持的提案
  • 关于科学精准防控疫情,助力后疫情时代经济发展的提案
  • 关于推动设立国有创投类常青引导基金的提案

  • 一、关于优化保健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提案

    中国保健食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历经三十余年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增长和国民健康观念的提高,中国营养健康市场凸显出巨大增长潜力。在消费升级、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在“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引领下,保健食品行业已成为我国食品行业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健康的重要性,对健康产品的安全、营养和功效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保健食品的有效性、多样性的需求随之扩大,主要集中在功能成分的生物利用度和有效剂量、剂型的新颖性和服用便捷性、以及产品创新速度(如进口保健食品审批速度)等方面。

    近年来,随着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对保健食品行业的改革和国家标准体系的健全,保健食品市场发展更加健康、规范和有序。与此同时,保健食品行业发展仍存在较大的潜力,如优化有效剂量、扩充新剂型、加速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上述举措,一方面可为我国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百花齐放、良性竞争的局面,推动行业向着更高标准发展。

    结合我国保健食品现状,为推动保健食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优化保健食品相关标准,我有如下三点建议:

    一、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优化功能成分使用量的限值

    由于胃肠道破坏、吸收率较低、肝脏首过效应等原因,使保健食品中功能成分的生物利用度往往较低。对于功效性和安全性证据充分的功能成分,建议适当提高在保健食品中的使用限值,以提高产品功效。例如,辅酶Q10的备案要求为每天30-50mg,而研究显示每天给予200-3000mg仍表现出良好的耐受性,辅助改善心脏功能的有效剂量为100mg以上。因此,适当放宽功能成分的使用量,既可以满足消费者对有效性的需求,也可以提高保健食品企业对产品功效的信心,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发展。

    二、保健食品剂型进一步优化,提高功能成分机体利用效率

    目前,国内注册保健食品的产品剂型包括:片剂、胶囊、粉剂、颗粒剂、液体剂型、凝胶糖果。近期,市场监督总局将粉剂和凝胶糖果也纳入了保健食品备案剂型。建议考虑进一步扩充新剂型,比如肠溶包衣、舌下含片等。

    增加肠溶包衣剂型。肠溶包衣的衣膜耐胃酸,进入肠部后崩解并释放内容物,可以避免功能成分在胃部受到破坏,同时避免对胃黏膜产生刺激。

    增加舌下含片剂型。对于特定的功能成分,通过舌下含服的方式服用,起效迅速,而且避免肝脏的首过效应和胃肠道破坏,生物利用度更高。

    剂型优势不但可以提高功能成分的机体利用效率,甚至可以在达到同样功效的前提下,减少功能成分的使用量,降低企业成本和消费者支出。因此,扩充新剂型可有效提高保健食品的功能性和多样性、改进消费者的使用体验、推动企业的创新性研究。

    三、针对符合备案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的进口产品,合理简化注册程序

    原料在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前,国家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充分研究了其安全性和功能性,因此诸如辅酶Q10、鱼油等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固定的原料,其国产产品仅需备案即可。但是,对于同样原料的进口产品,在进口时仍然需要注册。注册过程中需按标准评价方法,经动物及人体临床实验,提交相关报告。此实验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成本,时间则需0.5—1.5年不等。这使得一些通用原料保健品的进口产品相对于国产竞品处于劣势。为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形成良性、公平竞争的局面,建议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程序,避免重复性实验,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健康产业快速发展。

    二、关于加快冷链物流行业全面发展的提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村加大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人们对生鲜产品的冷链需求快速增长,冷链物流实际上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刚性需求。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专业委员会的测算,2020年我国冷链物流市场规模有望超过4000亿元人民币,冷链需求总量也突破2.65亿吨,年增速超过10%。冷链设施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基础支撑。

    与冷链市场需求快速发展相对应的现状是,我国冷链行业仍然面临综合能力不强、投资布局不足、科技化程度不高等诸多问题。传统的冷链企业规模较小,服务能力单一,只提供冷库、冷运或区域配送等基础服务,仍缺乏具有全国性、综合性和供应链能力的大型综合性冷链企业。对比发达国家超过90%的冷链流通率,中国目前生鲜类冷链流通率尚不足40%,中国冷链百强企业集中度也仅为10%左右,超过90%以上的冷链企业是区域性中小企业。

    因此,需要加大在冷链领域的基础设施投入,鼓励发展全国性综合性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提升从“最先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全链条的冷链流通率,提升冷链物流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品质生活的更高要求。

    为响应过去两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加速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以“最先一公里”为起点,各级政府开始倡导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的建设。冷链企业正在生鲜农产品产地加快搭建“仓储+保鲜”的基础布局,新建或改建保鲜冷仓,以便生鲜农产品产后贮藏、加工、集散等环节全部实现低温控制,有效降低产品损耗。

    同时,在“最后一公里”末端冷链配送市场,伴随生鲜电商和社区团购等新型零售的发展,城市内的生鲜冷链末端配送也面临巨大的需求。综合性冷链物流企业已开始加强在城市级别的分拣中心和社区级别的前置仓建设,打造末端冷链的服务能力和管理平台。

    为了实现“最先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的冷链发展,各部委也频频发布支持政策。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均支持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国务院也提出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冷链配送发展的意见。

    与此同时,近期进口食品在国内冷链流通环节测出病毒阳性的事件频发,冷链环节的防疫压力同样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综合长期战略目标,以及中短期的疫情防控需求,我建议,应该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支持综合性冷链物流企业加大全链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同时提高信息化和数字化水平,建立健全可追溯体系,以应对防疫常态化要求,为全面现代化提供冷链基础支持。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可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进一步拓宽企业对冷链设施投资的融资渠道。建议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融资长效机制,鼓励有能力的综合物流企业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部门也应用好专项资金扶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避免“阳光普照”型财政补贴措施,造成小型冷链企业为享受财政补贴重复建设低端冷链设施。这样才能形成一批具有全国性和综合性服务能力的冷链物流龙头企业,从而提升全社会冷链流通率,降低物流成本和商品损耗成本。

    其次,引导冷链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通过数字化升级完善溯源技术,实现全链条可追踪可保障。通过智能化改造,提升冷库仓储分拣的自动化程度,以及冷链运输配送的调度优化能力,降低冷链成本。引导行业组织、企业制定冷链物流科技化的相关行业标准,评选冷链物流科技化示范企业,鼓励龙头冷链企业输出科技能力给中小冷链企业,从而在科技化道路上走“快车道”,最终全面提升行业科技化水平。

    最后,鼓励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协助监管部门打造全社会的冷链追溯管理平台,保证国内生产加工、零售配送、餐饮服务的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可参考部分省市目前尝试采用的“冷链码”等措施,实现全国统一的溯源平台化管理。冷链企业既是当前常态化防疫的重要民间力量,更是实现现代化目标、保障人民健康生活的服务基础。

    三、关于公募REITs延展到持有型商业不动产的提案

    商业不动产市场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细分领域,承担了实体经济载体的重要功能。与一次性销售为目的的分散业权的住宅地产不同,商业不动产是单一业权、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可持续地满足企业办公及民众生活消费需求的实体空间载体,既助力楼宇经济的健康发展,又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消费需求做出贡献。但是由于商业不动产资金占用量大、收益率相对偏低、对运营团队专业度要求高、融资渠道及退出通道相对有限,制约了商业不动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将开启以基础设施作为基础资产的公募REITs市场。2021年1月2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募REITs相关配套业务规则。预计今年有望正式建立基础设施公募REITs市场。为促进商业不动产的良性循环,发挥优质商业不动产在房地产行业中的正面作用,有效鼓励和引导优质商业不动产项目打造和可持续发展,我建议公募REITs延展到持有型优质商业不动产领域。

    意义如下:

    第一,随着服务业在我国GDP中所占比重持续上升,线下消费新业态不断涌现,社会对商业地产需求预计将保持增长。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隔离资金变相流入住宅地产开发、坚持“房住不炒”宏观政策的前提下,将公募REITs延展到持有型优质商业地产领域将促进和鼓励业主方以长线持有的理念提升融投管退专业水平,推动商业不动产产业链健康良性循环,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

    第二,将公募REITs作为优质商业不动产的金融工具,可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并且鼓励更多业主方提升商业地产的品质和质量,推动更多优质资产出现;也将鼓励投资者从债权转向股权,将有效助力拥有优质持有型物业的业主方“去杠杆”,为房地产市场的供给侧改革提供创新解决方案。

    第三,优质商业不动产的特点是拥有长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公募REITs平台有利于给机构资本、社会民间资本以及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多稳定安全的投资产品,间接实现为部分地区住宅价格非理性上涨降温。

    有关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建立和健全商业不动产REITs的体制机制。一方面鼓励自持型的优质商业不动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REITs市场释放流动性;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监管防止资金变相流入住宅开发市场。

    第二,建立商业不动产基础资产的估值标准、准入机制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统一估值标准,严格准入已经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存量项目,对商业不动产基础资产的持有时间以及历史收益明确准入要求,做好全面持续的信息披露,鼓励可持续发展的优质项目脱颖而出,同时防止成为住宅开发变相融资的工具。

    第三,建立税收穿透机制并出台相应税收政策以驱动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通过税收穿透机制,解决在资产交易环节和投资者分红环节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一方面,原始权益人以设立公募REITs为目的对商业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行为应适用于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免征或递延征税优惠。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作为公募REITs的重要参与方,在持有REITs份额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解决REITs个人投资者的双重所得税问题。

    第四,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外资准入政策,吸收长期资金进入商业不动产REITs市场。疫情下由于海外很多经济体表现疲软,海外资本对中国资产的投资热情有望上升,建议明确中国公募REITs的海外资金准入机制,允许境外资金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可投资我国公募REITs产品,为商业不动产公募REITs长远发展注入源头活水。

    第五,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等海外成熟REITs市场在建立和管理商业不动产REITs的先进经验,助力我国商业不动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关于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的提案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进程加速,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难以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然而,仅依靠公办养老机构,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由于养老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全,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空间被挤占,导致社会整体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如何鼓励民间资本、调动民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日趋严重的老龄化社会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关于如何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大对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目前国内针对养老机构的政策体系尚待完善,对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有限,部分现有政策因各种原因往往落实不到位。因此,制约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融资、医保准入、连锁经营以及风险分担等领域的关键政策尚未实现实质性突破,亟需完善实施细则、加快相关政策落地。

    第二,整合现有资源,科学、有针对性地推进医养结合。整合利用现有的社会医疗服务机构特别是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有效资源,向包括民办在内的养老机构辐射和延伸,在有效提供医疗服务、减轻养老机构的运营压力的同时,避免养老机构盲目配建综合性、全科型医疗机构,造成公共资源浪费。

    第三,解决养老领域的资金难题,增加源头活水。

    1)针对养老领域前期投资大且整体回收周期长的行业投资特点,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项的金融贷款等融资方面的行业支持,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融资解决方案。2)建议未来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延伸到养老领域。打通REITs金融渠道,可以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进入长期稳定的良性循环,促使更多养老服务机构提升运营能力、服务品质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四,优化及健全养老领域的税收政策。

    1)关于企业所得税,目前仅规定“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养老服务行业投资高、周期性长且收益率低,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议对于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采取阶梯式税收或从一定程度上进行税收减免。2)关于房产税,目前规定“暂免征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关于“自用”的定义建议明确并延伸。例如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一般操作惯例是通过资产持有公司持有养老物业,通过运营公司对该养老物业提供养老服务,如果资产持有公司与运营公司为同一家股东所持有,建议明确是否能认定为“自用”,从而暂免征收房产税。

    第五,将养老机构纳入城市规划,鼓励新建城区把养老机构作为配套设施进行建设,老旧城区通过改建扩建、租赁、资源整合等举措重点发展养护型养老机构。

    第六,整合社会资源、鼓励民间资本共建养老机构。建议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入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中。创新性破解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资本流动性瓶颈。

    五、关于进一步为私募基金在具体运作上提供政策支持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私募基金积极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发展战略,在应对新冠疫情及克服行业发展困难的瓶颈时期,坚持向科技创新、金融稳定的领域和方向转型,持续推动产业并购升级和行业改革,在为服务实体经济、调整金融体系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提升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于去年底提出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六点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突出创新资本战略作用”,充分体现了私募基金的重要作用。

    当前,私募基金在募、投、管、退各个环节上,十分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以下为几点具体建议,希望有关部门继续出台和细化相关政策及条例,为私募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上提供支持和便利。

    1. 开辟新的募集资金源头活水,出台和细化便于国资、险资退出的具体政策与条例,继续落实和完善QFLP政策

    近年来国资、险资积极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为行业带来充裕资金,成为新的募资源头活水。但国资尚存在退出形式单一、退出流程复杂、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客观上对其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产生阻碍。建议优化国有资本退出方式,简化退出手续、降低交易成本以提升资金流动性。险资方面,建议继续推动和扩大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范围,完善并规范S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econdary Fund)公开交易市场,拓宽退出渠道。

    另一方面,各地方及自贸试验区在引进外资考核压力下,对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热情提高,但实际成果不多。建议尽快推进中央级QFLP政策落地,继续完善各地方及自贸试验区QFLP政策,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便利资金汇兑,以打开私募基金跨境融资通道。

    2. 在实践中继续优化私募基金监管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限制层级过多、结构复杂”不再溯及既往,取消在具体操作中不符合私募基金发展的限制条件

    私募基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和风险。证监会于2021年1月8日正式发布首个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意在推动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建议监管部门在实践中,继续优化私募基金监管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层级过多”、“结构复杂”不再溯及既往。对于能够证明需要新设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如有政策要求落地),即可对基金管理人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作禁止性规定,避免对既存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营上造成过大影响、带来不必要的合规成本。

    另外,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募集时,可能会根据项目需要搭建共同投资载体、替代投资载体、平行基金、联接基金等投资结构,并且会将上述实体进行备案。此类情况是基于项目需要而进行的必要结构设计,而且均为受基金业协会监管的实体。建议对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的情况、为单一项目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的行为不作限制,并取消对于此情形的投资者的人数限制。

    六、关于科学精准防控疫情,助力后疫情时代经济发展的提案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期,中央政治局召开“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强调在防控疫情的同时也要稳经济、促就业。

    当前,我国在疫情防控方面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但国内个别地区仍有零星散发新冠肺炎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仍不可松懈。各类企业严格遵照执行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强化防疫措施,同时主动担当,充分协调资源,积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入,加速恢复经济发展,提振消费,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同时,也要客观看到,有些地区和部门在出台防疫要求时缺乏科学、精准预判和推演,对上级政策过度解读甚至层层加码,防疫措施一刀切的现象仍有发生。甚至有个别政府机关将防疫费用转嫁给企业,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

    比如,冷链运输过程中的防控措施是本轮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各地企业积极响应和配合政府的相关措施。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各地方政府执行冷链防控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企业经营产生了重大困扰。例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立了各自的中转查验仓、集中监管仓,尤其是针对冷链食品,如:深圳、江苏(南京、苏州、无锡)、山东(济南、临沂)等地,建立了集中监管仓;北京、浙江(湖州、义乌、温州)、青岛等地,又建立了专柜储存,要进行中转查验;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一刀切”的现象,明示不允许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这种不同区域之间的防控差别和不确定性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物资运输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影响和困扰。

    再如,地方各级政府分区分级的防控要求不一致,检测结果往往“省内互不认”。目前疫情防控呈现出多点散发、局部集聚的特点,政府也因此分为了高、中、低三个风险范围区,党中央、国务院也反复要求各地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科学防控。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一些地方(比如湖北麻城)以“属地管理”等为由,不管货品来源,只认当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省内其他地方由符合国家要求,满足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也不予认可,更不认可其他省份机构出具的报告。这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检测成本和难度,尤其是对食品原材料有时效性要求的餐饮类企业。

    疫情常态化,对我们政府和社会各界提出了更高的精准防控、科学防控要求。我们可以在应对危机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随着对于新冠病毒的不断深入了解,针对不同场景、不同行业,制定有针对性的分类应对预案,并在全国统一分级推行。这样才能做到科学精准防范,避免“一刀切”防控,将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

    七、关于推动设立国有创投类常青引导基金的提案

    过去数年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牵头设立了大量的政府引导基金,这些引导基金充分发挥了杠杆效应、导向效应,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同时引导基金也优化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模式和使用效率,为优化各地产业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各级引导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引导基金已经成为支持我国创投行业的重要力量。

    但是,目前大部分的政府引导基金都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限,也有投资期和退出期的限制。在资金使用上,容易出现“前松后紧”的投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基金的投资人最终需要退出,新的引导基金设立又容易受到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引导基金能否维持规模的持续稳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这不利于形成对创投行业的长效支持。

    具体措施上,我提出以下建议:

    1、逐步推动引导基金向常青引导基金转型

    针对当前有大量的政府引导基金以基金形式存在的情况,建议国家出台政策推动引导基金向常青引导基金的模式转型。常青基金是指,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更没有固定的投资期和退出期,基金出资人以基金分红的形式获得回报,而不追求基金到期后的一次性退出,在国外有多支知名的常青基金存在,比如泛大西洋General Atlantic等。另外国外的主权基金以及养老金也基本都是以常青基金的形式存在。

    对于国内的政府引导基金而言,可以借鉴国外常青基金的模式,将引导基金转型为常青引导基金,这样做的好处是:


  • 由于没有固定的存续期和投资期限,引导基金可以尽量分散出资时间,避免出现投资过于集中,受一段时间内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
  • 基金可以持续投资,有利于创投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支持各级政府实现长期的产业发展规划目标;
  • 以基金每年分红代替基金到期后的一次性退出,可以为政府增加长期的收入来源,也可以实时、动态地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监控;
  • 可以长期观察各投资人的业绩,有利于政府选择更加优质的基金管理人长期合作;
  • 逐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长期支持我国的创投事业。

  • 2、鼓励政府引导基金进行市场化改革

    鼓励政府引导基金进行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化人才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形成更加科学、市场化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更加全面地从投资业绩、合规管理、招商贡献、科技贡献、就业贡献等多方面多维度评价子基金,并作为未来继续出资支持的依据。

    市场化的政府引导基金是政府投资综合效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未来部分引导基金转型为常青引导基金的必要条件与推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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